各州(市)農業農村局、林業和草原局、衛生健康委、市場監管局:
為貫徹落實國家藥監局、農業農村部、國家林草局、國家中醫藥局聯合印發的《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》(以下簡稱中藥材GAP),推動我省中藥材規范化生產,加強中藥材質量管控,促進中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,依據《藥品管理法》《中醫藥法》和《云南省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》《云南省推進中醫藥振興發展重大工程實施方案》等,云南省農業農村廳、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、云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、云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了《云南省中藥材GAP基地評價管理辦法》(試行),現予以印發,請認真執行。
在執行中,發現有重大問題的,可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反饋。
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
云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云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
2023年10月10日
云南省中藥材GAP基地評價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藥監局、農業農村部、國家林草局、國家中醫藥局聯合印發的《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》(以下簡稱中藥材GAP),推動中藥材規范化生產,加強中藥材質量控制,促進中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,依據《藥品管理法》《中醫藥法》《云南省中醫藥條例》和《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》《云南省推進中醫藥振興發展重大工程實施方案》,結合我省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是中藥材規范化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,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中藥材生產企業(以下簡稱企業),開展中藥材種植(含生態種植、野生撫育和仿野生栽培)和養殖的中藥材GAP基地評價、公示、核查等的管理。
第三條 實施中藥材規范化生產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組織中藥材生產,保護野生中藥材資源和生態環境,促進中藥材資源的可持續發展。
第四條 企業應當堅持誠實守信,禁止任何虛假、欺騙行為。
第二章 工作職責
第五條 云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、云南省農業農村廳、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、云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成立云南省中藥材GAP基地評價領導小組(以下簡稱領導小組)(見附件8),負責統籌云南省中藥材GAP基地的評價工作。領導小組下設中藥材GAP基地評價專家工作組和秘書處(專家工作組名單見附件9)。專家工作組依程序和標準具體負責組織開展中藥材GAP基地評價申請材料審核、現場核查及評價等技術工作。秘書處設在省農業農村廳綠色食品處,負責人由分管負責同志兼任,負責日常管理工作,開展中藥材GAP基地的動態管理工作。
第六條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牽頭做好中藥材種 子種苗及種源提供、田間管理、農藥和肥料使用、病蟲害防治等指導。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牽頭做好林下中藥材生態種植、野生撫育、仿野生栽培,以及屬于瀕危管理范疇的中藥材種植、養殖等指導;云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協同做好中藥材種 子種苗、規范種植、采收加工以及生態種植等指導;云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相應的中藥材生產企業開展延伸檢查,做好藥用要求、產地加工、質量檢驗等指導。
第七條 中藥材生產企業負責組織中藥材GAP實施,按中藥材GAP要求建設規范化生產基地,建立質量管理體系,積極配合中藥材GAP基地評價工作。
第三章 申報
第八條 申報主體為中藥材生產企業,應為獨立合法的經濟組織,企業采用的組織方式可以靈活多樣,如公司+基地、合作社、農場、林場方式。
第九條 申報中藥材GAP基地評價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:
(一)企業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設立、登記、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;對國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中藥材,生產和經營符合國家相關要求。
(二)企業應具備中藥材GAP要求的必備硬、軟件條件。
(三)企業應按國家中藥材GAP要求建立統一的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體系,并有效實施,有至少3個月的實施記錄。
第十條 申報程序
申報主體應當按照云南省中藥材GAP基地評價申請流程(附件1)提供云南省中藥材GAP基地評價申請書(附件2),并按照申請材料清單(附件3),提交符合要求的申報資料(紙質版和PDF版),并報送至秘書處進行材料完整性、規范性審查。
第四章 受理、評價
第十一條 受理
秘書處負責受理申報資料,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,資料不完整、不符合要求的,告知申報主體補充完善,未按要求補充完善的視為放棄本次申報;全年受理中藥材生產企業的申報資料。
第十二條評價
(一)經形式審查合格后,專家工作組根據中藥材生產特點適時組織開展現場核查。
(二)領導下組組織會議進行綜合研判,依據專家工作組的現場核查意見,作出“符合中藥材GAP要求”或“不符合中藥材GAP要求”的結論,由秘書處將評價結論書面告知申報主體。
第五章 公示
第十三條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、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、云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門戶網站上公示中藥材GAP基地評價申報程序、資料要求、評價標準、辦理人員和相關要求和評價結論。
第十四條 評價結論為“符合中藥材GAP要求”的,云南省農業農村廳、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、云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門戶網站上予以公示,接受社會監督;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。
第十五條 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,可在公示期內向秘書處提出異議,適時組織專家工作組開展核實,對不符合中藥材GAP要求的,予以取消。
第六章 監督管理
第十六條 符合中藥材GAP要求的基地生產的中藥材,可標注“藥材符合GAP要求”。使用符合中藥材GAP要求中藥材的中藥生產企業,可以參照藥品標簽管理的相關規定,在藥品標簽中適當位置標示“藥材符合GAP要求”,可以依法進行宣傳。中成藥應當是處方中的所有植物、動物來源藥材均符合GAP后方可標示,并按相關程序進行標簽變更。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符合GAP中藥材生產的批次不得標示。
第十七條 評價結論為“符合中藥材GAP要求”的申報主體,應當嚴格按照《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》組織實施,持續保持中藥材GAP的有效運行。當中藥材GAP基地地址、生產的中藥材品種、質量管理體系發生變化,應當提前1個月報秘書處。
第十 八條 評價結論為“符合中藥材GAP要求”的中藥材生產企業,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向秘書處提交年度總結報告。秘書處視實際情況對評估的GAP基地進行抽查或現場核查。
第十九條 中藥材GAP基地評價實行動態管理,中藥材生產企業未按要求提交年度總結報告的、抽查或現場核查未通過的、被投訴舉 報并經核查屬實的、藥監局在延伸檢查中評定為“不符合中藥材GAP要求”的、主動報告不符合中藥材GAP要求的,將按程序處置直至取消“符合中藥材GAP要求”的評價結論并公示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中藥材GAP基地評價領導小組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23年11月1日起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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